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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 “多证合一”改革新政

点击量:0 发布时间:2023-03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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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(国发[2021])7号), 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第113号公告,决定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(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、报关企业备案)全面纳入“多证合一”改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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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证合一改革是在“五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登记制度改革和 “两证整合”的基础上,将涉及企业(包括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,下同)登记、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(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)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,实现“多证合一、一照一码”,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,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。

01

内容升级,新增报关企业备案纳入“多证合一”

这是海关总署自2019年2月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纳入“多证合一”改革后,对该项改革措施进行的一次全新升级,该政策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,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。

02

一网通办,简化企业准入手续

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,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,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,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“多证合一”流程完成登记,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,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。


(一)多证合一办理方式

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,对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中含有“进口”“出口”“进出口”或者“报关”字样的,系统自动提示“您申请的经营范围选择了报关业务或进出口业务,如需向海关备案成为报关单位,请在“多证合一”证照事项表选择“报关单位”(非必须勾选)”。勾选“报关单位”,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后,即完成报关单位的备案申请。

(二)多证合一办理流程及结果查询

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253号)执行。经审核,备案材料齐全,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,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。备案信息可通过“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”(http://credit.customs.gov.cn/)进行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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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询到企业信息,且海关注销标志显示为“正常”,即表示企业已成功在海关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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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政策小贴示


(一)传统办理渠道不受影响

“多证合一”改革实施后,企业未选择“多证合一”方式提交申请的,仍可通过登录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平台(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“企业管理和稽查”版块、或登录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标准版(网址:http://www.singlewindow.cn/)“企业资质”子系统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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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在线打印回执,无需跑现场

2019年2月1日,海关不再核发《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》,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,可以通过“单一窗口”或“互联网+海关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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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是否办理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

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。除自贸区内企业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,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,报关企业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。


(四)申请备案信息变更、备案注销适用原模式

“多证合一”仅适用于首次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,申请备案信息变更和备案注销,按原模式办理,可通过“互联网+海关”或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