咨询热线:18132014994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

联系我们

石家庄市进出口企业协会

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

联系电话:18132014994

邮编:050000

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

通知文告

您的位置: 网站首页 > 通知文告 >

海关发布 | 重磅公告!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

点击量:0 发布时间:2022-09-06

图片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公告如下:


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、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,取消海关监管条件“A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。

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,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(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即可跳转)。

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
2022年8月30日
图片